close

   實習資料:
 
         (一)實習學生:政大智財所99級林家綺
         (二)實習單位:Finnegan, Henderson, Farabow, Garrett & Dunner, L.L.P.
         (三)實習日期:2011 年7 月6 日至8 月19 日
 
 
 
二、   環境介紹:
          (一)住宿地點選擇
     我選擇的是International Student House(ISH)。它位於Dupont Circle,交通非常方便,附近也很多餐廳、酒吧等,非常熱鬧。在ISH我認識許多來自世界各地的學生,他們也多半是來DC實習的短期實習生。我很慶幸當初選擇ISH,而非一般公寓,讓我有機會能認識新朋友,平常可一起玩樂,讓我在DC的生活更加充實。
       除了ISH外,其他類似的機構還有Washington Intern Student Housing(WISH)、Washington Housing Intern Network (WHIN)、YWCA(Thompson-Markwood Hall)等。我本來要選YWCA作為我暑期住宿的地方,因為它的價錢最便宜,且評價也很好,但是我打電話詢問時,YWCA告知已額滿。建議學妹如果要申請YWCA的住宿,至少要半年前就先預訂。
 
         (二)事務所的各項設施
      身為事務所的暑期實習生,亦能免費享受事務所內的設施,如健身房等。
 
         (三)交通
      華盛頓DC市區地鐵非常方便,從我住的Dupont Circle站到事務所所在的Gallery Place-Chinatown只有幾站就到,且皆位於紅線上,不用轉乘。出地鐵後步行約十分鐘可到事務所。
 
          (四)飲食
      我住的國際學生宿舍周一至周五都會供應早餐及晚餐,中餐的部分我大多是在事務所內的員工餐廳解決,餐廳的食物選擇頗多,價錢也合理,一份雞肉捲附薯片及蘋果約美金5元,比外面Toco Bell等連鎖店都便宜。周六及周日國際學生宿舍也會提供早餐及中餐,惟週末我大多不在宿舍,因此三餐多外食,尤其在餐廳吃飯,費用更是昂貴,除了菜單上的價錢外,尚須加上稅以及小費(約15%)。
 
 
 
三、   實習內容:
          (一)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旁聽口頭辯論
        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(the 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,簡稱CAFC)在每個月都會進行為期一個禮拜的口頭辯論(oral argument)的程序。我旁聽的是七月中旬的口頭辯論。去CAFC旁聽之前的兩個禮拜,John希望我挑選幾個我有興趣的案件做搜尋,並向他報告各個案件的事實背景及法律爭點。在查詢案件資料時,John也會指導我使用PACER( Public Access to Court Electronic Records,簡稱PACER)以及BNA等網站做法院文件查詢。查詢完畢後,我也須將個案要點以文書方式呈現,向John報告。John除了會和我討論各案件的重要性以及可能的發展方向之外,也會在寫作方面給我指導,提高我的法律個案寫作技巧。
          在每一個審理庭中,會由三位法官聽案,每位法官不會等到當事人陳述問題完畢後才提問,而是會隨時打斷、提問。觀看法官及雙方律師在法庭上一來一往的過程十分精彩。例如,在Ultramercial, LLC v. Hulu, LLC案中,Radar法官就「抽象概念」”abstractness” 對Hulu方的律師提出一連串的問題。法院發現,專利權人並未試圖將抽象概念申請專利,而是將概念的「新應用」申請專利,則Hulu提出該專利不具專利適格性依據何在?另外,Radar法官也質疑為何「設定為可上網」的電腦不符合「需搭配機器裝置或伴隨物品轉換」的限制條件?此案也讓我看到CAFC和地方法院對最高法院Bilski案判决的不同解讀:CAFC認為「抽象」的定義範圍不應擴大到第101條法定適格性之外,因此即使一些方法專利涉及抽象概念,並不一定代表發明將喪失適格性。
 
         (二) 紐約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
          除了旁聽CAFC口頭辯論外,John希望我也能到地方法院觀摩審理過程。因此我在8月中旬就隨Finnegan的Laura Masurovsky律師一同前往紐約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(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)。簡單介紹一下此訴訟背景:光學設備廠商Anvik 最早於 2005 年指控日本設備大廠 Nikon 之曝光機產品權,惟訴訟未如預期,因此在2007 年,Anvik連同使用Nikon曝光機以生產平面顯示器之下游廠商一並提告。這些廠商包括友達、奇美、中華映管大同及彩晶等台灣廠商、南韓的三星與 LG,以及日本夏普與凸版印刷公司,Anvik指控這些公司所生產、製造之平面顯示器 (Flat-panel displays) 侵犯了 Anvik 的專利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此次的訴訟較特別的地方是被告眾多,且原告認為各個被告有相同的法律問題,因此會向法院提出合併審理(consolidation)。由於合併審理與否攸關各方利益,因此在訴訟開始前,被告律師們先召開「策略會議」(Strategic meetings),我也非常幸運有機會能旁聽此會議,旁聽律師們就案子可能的發展和問題做討論並共擬對策。在會議中討論內容包括法官是否會在此時處理合併審理的問題?法官同意合併審理的機會大不大?若法官優先處理某個訴訟,則此訴訟是否會對其他訴訟有拘束力(binding)?
 
           (三)專業課程進修:Finnegan、DC Bar Association等
Finnegan以及其他事務所常常會舉辦各種研討會或教育訓練課程,負責International Guest 相關事務的Julie小姐都會告知我相關訊息並邀請我參加。教育課程的形式多元,包括面對面的上課方式以及webcam視訊方式。
此外,事務所更願意付費讓我去參與DC律師公會所舉辦的智慧財產法相關的研習活動,我參與的課程包括Caculating Reasonable Royalty Damages After Uniloc v. Microsoft、The ABCs of IP: A Primer on Patent, Copyright, and Trademark Law、Basic Negotiation Skills Workshop、Introduction to Interpretation and Drafting Contacts等課程。
在Calculating Reasonable Royalty Damages After Uniloc v. Microsoft課程中,講師Peter Strand除了首先點出Uniloc v. Microsoft,一案的重要性,並簡述CAFC判決對美國專利損害賠償法律的影響。在此案中,CAFC明確拒絕使用過去所謂25%的系爭產品預期利潤所計算做為賠償金的規定,因此CAFC未來將重新審議損害賠償的問題,以確保合理的專利費。另一位講師Carla Mulhern則是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各種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以及其優劣,並預測未來法院審理走向。
另一堂令我印象深刻的是Basic Neogotiation Skills Workshop課程。除了講師Alissa Stern授課外,由於這堂課是workshop性質,上課需要學員互動、分享以及大量討論。課程最後有個模擬活動,學員扮演辯護律師的角色,為客戶向對方律師爭取最大利益。此模擬活動除了讓我看到談判知識如何應用在實際情境中,例如「利益交換」比起「讓步」更能使雙方利益最大化,更讓我見識到美國律師(參與此課程的學員大多為律師)靈活、有條理的思考模式。
 
           (四) 個人學術研究:社群網站相關之智財議題
這次在美國事務所實習,我也花了相當多的時間進行獨立研究。我有興趣的研究方向主要是社群網站相關的智財議題。另外,我若有任何問題到他的辦公室詢問,他都會放下手邊的工作與我討論,直到我把問題釐清為止。
 
 
四、   實習心得:
John希望我在短短兩個月的實習中,能參與事務所每個環節的運作。因此,John在工作或開會時,儘量都會讓我在旁邊見習。John也鼓勵我多參加事務所的餐會等,讓我在短時間內能融入事務所的環境。雖然John的工作繁忙,但每天他都會撥空和我討論,讓我對相關智財議題有更深入的了解。
暑期實習回台灣後,John也常會以email方式分享智財相關文章或他個人對某項議題的見解。總之,真的非常感謝John對學生的指導及關心!
另外,事務所的助理們也給予我非常多協助。除了負責International Student的Julie Reigg小姐外,John的助理也常常找我餐敘,讓第一次來DC的我備感溫暖,同時我也對事務所的環境有更多認識。
這次能到Finnegan事務所實習,都是仰賴政大智財所老師們和助理的協助,能有這個機會實習,我心中充滿感恩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TIIPM 的頭像
    TIIPM

    政大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

    TIIP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